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就能申请专利吗?

申请专利 专利权 实用性 新颖性 创造性

申请专利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于专利的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说,产品要想 申请专利 应当满足三个要素:

  • 实用性
  • 新颖性
  • 创造性

关于实用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关于新颖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关于创造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简而言之,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能够应用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且,技术方案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

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就可以申请专利吗?

当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我们就可以申请专利吗?答案是不一定。

比如说,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对于这个发明,肯定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的,满足实用性。而在判断新颖性时,应该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1节中对“单独对比原则”有相关的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判断新颖性时,应该将该发明或使用新型与一个现有技术做比较,而不能与多个现有技术的组合做比较。对于该发明而言,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一种发明同时包含了电子表和圆珠笔,所以该项发明也具备新颖性。

那么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呢?答案是不具备的。因为该发明在将电子表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都只是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 所以并不具备创造性。这种发明也称之为组合发明,就是将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组合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有相关规定:“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比如说,将钢筋和和水泥进行组合,形成的钢筋混凝土就能够有效的提升建筑的坚固程度,钢筋和水泥之间是相互支持的,这种组合发明就具备创造性。

其实对于组合产品是否具备创造性,最主要就是看组合的这些功能或特点之间的依存关系、能否产生更加优越的技术效果。例如光学透镜,如果只是将其进行简单的叠加,最后的组合产品充其量就只是简单的改变了屈光度,并没有得到更加优越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将其按照某种特征参数进行组合按照,使得最终的组合产品成为望远镜或显微镜,这样的组合就得到了新的技术效果,就具备了创造性。

除了组合发明,有部分新产品是在一项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得到的产品。其中,这种改动可以包括: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这种发明也称之为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的测量仪表。而一种新产品,在该现有基础上做出了部分改动,变成了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仅仅只是要素关系的调换,即“动静转换”,这种改动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6.1中关于其创造性有相关描述:“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剪草机,而一种新发明是在该剪草机的基础上,改变了刀片斜角,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对于该发明而言,更改刀片斜角后产生了现有技术中所用刀片的角度没有自动研磨的效果,就属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该发明是具备创造性的。

此外,新产品也有可能是通过替代或省略现有产品中的部分要素来产生。而对于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6.2的(2)中也有部分说明:“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6.3的(2)中也有部分说明:“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 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比如说,一项涉及泵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中的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这种替代并没有使得新产品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并不具备创造性。又例如,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那么该发明也不具备创造性。当然,如果该涂料组合物在去掉防冻剂后依旧具备防冻效果,那么该发明就具备创造性。

除了对现有产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形成新的产品,还可以完成创新生成新的产品,即开拓性产品。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1节有相关描述:“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